营收暴增鹰峰电子抱紧比亚迪

2023-10-31 15:36 来源:中青网    作者:牧晓   阅读量: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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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亚迪销售收入猛增

报告期内,鹰峰电子对比亚迪实现的销售收入出现猛增。

招股书显示,鹰峰电子从事电容、电感、母排、电阻等被动元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工业自动化等电力电子领域。

发展初期,鹰峰电子产品主要应用于工业自动化和风电光伏等领域。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鹰峰电子持续投入车规级薄膜电容、车规级升压电感等产品的研发,最近三年,公司来自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收入不断提高。

财务数据显示,2020-2022年,鹰峰电子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收入分别为0.49亿元、3.23亿元、9.27亿元,复合增长率达334.52%,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29%、37.26%、63.7%。2023年1-6月,公司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收入为4.17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0.76%。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来自新能源汽车领域收入的不断提高,鹰峰电子对比亚迪的依赖也迅速升温,2022年对比亚迪销售占比已逾四成。

2020年,比亚迪还只是鹰峰电子第五大客户,当年对其实现销售收入约为2457.0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15%。2021年,比亚迪跃升为鹰峰电子第一大客户,当年为公司贡献的销售收入攀升至2.16亿元,占比提高至24.89%。

2022年,比亚迪稳居公司第一大客户之位,为公司贡献的销售收入占比进一步提高至43.11%,销售金额为6.27亿元。今年上半年,比亚迪同样为公司贡献了逾四成营收,当期对其实现销售收入约为2.77亿元,占比为40.32%。

与比亚迪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22年公司对第二大新能源汽车客户雷诺集团实现销售收入6843.99万元,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71%,远低于对比亚迪的销售规模。

针对上述情况,深交所在首轮问询中,要求鹰峰电子说明公司对比亚迪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说明新能源产品未能开拓其他大客户的原因,公司是否具备在各细分领域进一步开拓相关新客户的能力。

独立经济学家王赤坤表示,对单一大客户营收依赖升温,可能会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可持续经营、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独立性会受到大客户的影响。如与单一大客户的合作不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将会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

针对公司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向鹰峰电子方面发去采访函,但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遭客户关联方突击入股

报告期内,鹰峰电子还存在客户关联方突击入股的情形。

招股书显示,2022年,鹰峰电子发生3次增资、1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3次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存在突击入股。

具体来看,2022年1月,鹰峰电子第一次增资,汇通创投、兴睿创投、金浦新潮分别以货币出资4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定向增发的共计159.42万股。2022年5月,天津红杉基金到期退出故进行转让,嘉兴起势等8名股东以16.67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共计1227.31万股股份。此外,深圳柏霖将其持有的46.12万股股份转让给锦泰投资;徐玉山将其持有的0.02万股股份转让给洪英杰。

2022年6月,鹰峰电子再度进行增资及股权转让,新增海南极目、清睿华赢等多名股东。其中海南极目出资7000万元,认购公司381.89万股股份。值得一提的是,海南极目系鹰峰电子客户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2022年12月,小米汽车又一家关联方小米智造,以及其他8名股东入股鹰峰电子,其中小米智造以2000万元认购公司74.96万股。

投融资专家许小恒表示,IPO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一般被视为突击入股,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等。

据了解,公司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分别为旭鼎投资、上海檀英、鼎擎企管、横琴旭勒、松鹰创和、平潭雄浦、清睿华赢、嘉兴倚泽、小米智造、张颖。公司申报前6个月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分别为智信联成、覃云辉。

针对上述情况,深交所要求鹰峰电子说明突击入股股东的股份锁定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说明股东小米智造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公司是否存在供应商、客户入股情况。

此外,鹰峰电子还存在保荐人母公司入股的情况。招股书显示,公司保荐人母公司华泰证券通过金浦新潮间接持有公司0.000107%股份。2022年1月,金浦新潮向公司增资,在公司最初披露的招股书中,未充分说明保荐人母公司入股公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在首轮问询中,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保荐人母公司入股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鹰峰电子表示,保荐人签订有关协议及实质开展相关业务时间晚于金浦新潮投资公司的时间,保荐人母公司间接持有公司直接股东金浦新潮0.003%,对其不具有控制权,金浦新潮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系其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保荐人母公司主动对公司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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